2007年11月26日

無辜之人

一開始接到試讀通知時,沒去細看作品介紹,就直接回信了(畢竟說很多次,兩隻細菌在窗簾上談人生我都看嘛)。當初只以為這是約翰葛里遜的新小說,結果收到後才發現這其實是報導文學。說真的,剛拿到時是有點驚訝的,但反正收都收到了,就看下去吧。


無辜之人描述的是一場毀掉很多人生的冤獄。1982年的十二月,在奧克拉荷馬洲的埃達鎮,一位名叫黛比.卡特的年輕女子被姦殺於自己的公寓。警方在粗糙地調查後,鎖定了隆恩.威廉斯和丹尼斯.佛瑞玆為嫌疑犯。


縱使兩人極力否認,也沒有直接證據,但檢警依然一路死咬這兩個人。透過問題層出不窮的審判程序,不惜捏造證據也要將其定罪。甚至到了最後,當DNA檢測已還二人清白時,他們仍不願鬆手,甚至寧可放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……


一開始看這本書,我是有點懷疑這樣一個真實但不脫老套的故事,究竟有沒有辦法吸引人。但隨著一頁頁過去,我發現自己開始入迷,越讀越喘不過氣來,兩隻眼睛不停狂掃,恨不得有一目十行的功力,可以盡快翻向下一頁。


自己會因為這本書入迷成這樣,是翻開這本書前絕對始料未及的。雖然是老套的故事,但約翰葛理遜還是把他編排得恰到好處。伏筆與節奏都抓得頗佳,配上清楚地分析,確實很好看。而且閱讀途中可以很清楚地感覺到,作者費了多少功夫去收集、閱讀資料與卷宗,令人非常感動。


本書的中心人物隆恩.威廉斯,是一個你絕對不會希望他是自己鄰居的人。或者該說,若是真有殺人案在附近發生,妳會相信他恐怕脫不了干係。而且說實話,假如 這樣的人真的住在附近,也許妳會希望警察用些手段,不管怎樣把他弄走最好。真的,本作的主角就是這麼一個不討喜的人,讀者根本很難在他身上放感情,可話說 回來,他是無辜的。


或許也正是因為主角讓人難以認同,所以約翰葛理遜寫作本書時,並沒有使用渲染情感的作法。他並沒有特意要將讀者拉進同情的漩渦裡,反而是採取十分冷調的筆法,以平靜地口吻去敘述事實。雖然偶爾冒出幾句尖銳地嘲諷,但多半時候仍維持著幾乎不帶情感的方式在行文。


而這樣冷漠的基調、讓人難以喜愛的主角,還能讓讀者如此投入的原因只有一個,那就是事實本身讓人太過驚訝(說精采,好像有點沒血沒淚,但確實也很精采)。 不得不說,無辜之人這故事簡直是刑事訴訟法的錯誤範本。在本書中,埃達警方的行為根本像是刻意拿著法典一條條去違反似地,讓人看到傻眼的地步。


更離譜的是整個審判程序像是場猴戲,可笑至極。講白一點就是,本案的原承審法官不知道是在幹什麼吃的,有點常識的人都看得出問題的地方,他竟然全部都看不見。更白痴的是,竟然把應該先決的問題放到審判後面處理,他究竟是怎麼畢業的?


說真的,假如對所謂『正當程序』沒槪念的話,看完本書後就可以掌握個八九成。若是始終無法理解正當程序存在的理由(為什麼要對犯人這麼好?),看完無辜之人後,應該就能夠徹底地明白。正當程序這東西,存在的意義本身就是為了保護那一個可能無辜的人。


每個無辜的人都有成為嫌疑犯的可能,畢竟誰想得到事情會怎麼來呢?也因如此,法律自然就該善盡保護的責任,力求審判公平。只要在這個世界上還可能會有冤獄存在的一天,死刑這個制度就應當被更加審慎地省思。此外,除了正常程序的問題外,本作也揭露出許多司法制度中的問題。


比方說指定辯護人、耗時費力的上訴程序(台灣的話,是二審太容易三審又過難)以及不完善的冤獄賠償制度等等。而這些問題台灣本身幾乎也都有。但講白了,幾乎全是錢的問題,口水灑再多也是白灑,灑錢比較快。這種說法太過功利?但對不起,事實就是事實。


無辜之人這本書,並不是什麼勵志書籍,也無法讓人得到太多正義被抒張的快感。他擁有的,只是一個太過現實沈重的故事。在這世界上曾經有個人,本來的人生就 是半完蛋狀態,然後在莫名其妙掉下來的冤獄後,變成全部完蛋。半完蛋的意思就是或許有一天救得回來,全部完蛋則是沒救了。而這場冤獄造成的效果就是後者。


威廉斯被放出來後,等待他的不是救贖和洗刷清白的喜悅,反而是報廢掉的身體、越來越糟的精神狀態以及無法認同的眼光。他不是大眾眼光底下的『好人』,所以縱使他真沒幹過什麼『壞事』,但世人的眼光有時沒審都可以判。


要問我的話,我會說這是一個倒楣鬼的故事,他倒楣還倒楣到很好笑的地步,啥鬼都碰上了。但偏偏這倒楣鬼也沒離我們太遠,這世上天天有冤獄發生,沒準兒那天也會出現在我們身邊。


本書不像其他作品收場時永遠風風光光,可以得到一大筆賠償安心過下半輩子。他明明確確地告訴我們所謂地冤獄,過程有多痛苦漫長,可以不給任何機會就徹底毀掉一個人。讀完這部作品後,我看見一名無辜之人的故事,然後也覺得這是一本很值得看的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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